绍兴县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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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绍兴县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绍兴县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強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

2、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號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第六条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职责:(一)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二)根据工程強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落实和检查;(三)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第七条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四)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责令其停止能工作业,同

4、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定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第十一条建筑號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

5、求;(二)高层建筑工地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每层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烘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

6、米。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第十六条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第十七条建筑工地

7、临时厨房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严禁设于在建建筑物内,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燃料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火灾扑救后,应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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