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功制度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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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立功制度细则刑法立功制度细则刑法立功制度细则刑法立功制度细则  一、反思立功制度的缘起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立法L的重要体现。我国立法者制定立功制度目的明确:立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进而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立功制度的具体规定,立功不要求犯罪人悔罪,也不关注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的来源,只要提供了他人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即可认定为立功。也就是说,只要犯罪人在客观上做出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

2、供案件重要线索等立功行为,不沦其主观目的和动机,不考虑立功信息的来源及取得手段是否正当,均可获得减免刑事处罚的结果我国的司法实践亦表明,立功制度确实能够发挥出立法者理想中的重大作用。  如此看来,立功制度看似一项优秀的或者说善的刑事法律制度。考察世界各国的刑法典发现,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刑法典均没有规定类似我国立功制度的法律制度,而仅仅将犯罪人的立功表现视为被告人的“犯罪后态度”或者“被告人的懊悔”,将其作为一项普通的刑罚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即便有些国家刑法典中有“立功”规定,但也未将}l_功的地位作为特别情节子以特别关注。如《越南刑法典》第46条规定从轻、减轻

3、情节包括:罪犯积极帮助有权机关发现、侦查犯罪;有立功表现;在生产、作战、学习或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1可见,立功是我11比较独特的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故此,我们产生了许多渐进式的疑问:我国推崇备至的立功制度为什么在国外遭遇冷落?是单纯地由于国与国之间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差异或者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善”的立功制度没有得以在不同的国度间进行移植或者借鉴交流,还是由于立功制度本身非善法或存在致命的缺陷,我国的立法者尚未意识到或者被扭曲的功利主义蒙蔽了双眼而制定立功制度?略观中外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许多国家与中国的文化环境颇为接近,也有许多国家的立法技术远远高于中国,这些国家的刑

4、法中都没有立功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确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进行彻底的反思。  二、立功制度的缺陷  很多学者都对我国较为独特的立功制度及其积极作用予以褒扬,并针对立功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买功、帮助立功等异化现象提出了完善现行立功法律规定的建议。也有学者通过分析立功制度的本质或者对其过于功利主义进行批判,强调在立功制度中应更多地体现公平和正义等价值理念。不过,这些观点大都建立在肯定我国刑法应该保留立功制度的前提上。在我们看来,立功制度存在着致命缺陷,不应保留或者说应该取消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一)立功制度违背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罗马法谚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5、”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为不可能的事。但我国的立功制度却一直在强人所难,甚至在鼓励人们做以道德标准来判断为不可能的事。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78条规定了正在服刑中的犯罪分子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就立功中的揭发人和被揭发人的关系而言,被揭发人能让揭发人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被揭发人与揭发人的关系绝大多数都应该是关系很好的亲属或关系很好、无话不说的熟人和朋友,因此,揭发人

6、赖以成立立功的事实和线索绝大多数与犯罪人的亲属、朋友或者熟人的犯罪信息有关。  立功制度鼓励人们检举揭发与自己关系最好的亲朋好友,违背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律格言,会使人陷人“道德的斗争”而难以达致心灵的安宁祥和。对于犯罪人而言,掌握了可以立功的犯罪线索或信息,尤其是关涉亲朋熟人的犯罪线索或信息,犯罪人如果选择立功,则会陷人立功制度所带来的痛苦斗争中。一方面,立功可以使自己获得从宽的刑事处罚,只要犯罪人的告密或者揭发行为成立立功,犯罪人即可依法获得刑罚上的减免。选择立功是犯罪人作为任一普通人求乐避苦本性的体现。英国18世纪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求乐避苦原则是人性的根本,

7、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求乐避苦的法则,所以快乐便成为人们一切行为的依据。维持生存、延续发展自身是自然赋予人的本性。生命对于任何时代的任何人而言都是弥足珍贵的;进人文明社会之后,财产、自由、名誉等也成了人更好地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必需品。在面临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名誉这样的巨大痛苦之时,人总是希望可以避免或者减少被剥夺的程度。  所以,当刑法公开允诺告密或者揭发别人,自己就可以被从宽处罚时,大多数犯罪人必然会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而欣然为之,甚至乐此不疲。另一方面,立功会导致亲朋熟人人罪。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亲亲得相首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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