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

ID:58293823

大小:171.5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20-04-13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_第1页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_第2页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_第3页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_第4页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产前筛查技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县级以

2、上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医学影像(包括B超)、血生化免疫筛查及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七条 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经治医师与当事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其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八条 产前筛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疾病

3、危害程度大;专业资料.  (二)产前筛查后能落实后续诊断服务;  (三)产前筛查技术必须技术成熟、可靠、安全、有效和可接受。  第九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孕妇进行:  (一)产前咨询;  (二)妊娠8~20周或妊娠15~20周的孕妇进行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三)B超筛查;  (四)孕期保健、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十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作出胎儿异常风险评估后,应当经上级医师审核,质量合格者才能向当事人发出经2名具有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资质的检验人员签

4、发的《产前筛查报告》。  第十一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并接受产前诊断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审核,保证筛查病例的后续诊断。  第十二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应建议孕妇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并将终止妊娠和继续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伦理委员会讨论。专业资料

5、.  第十三条 在产前筛查发现有异常风险的情况下,孕妇拒绝转诊进行产前诊断而继续妊娠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孕妇配合的前提下应对胎儿及新生儿进行追踪监测,并详细记录,以提高筛查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第十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产前筛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对市(

6、州)级筛查管理中心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十六条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市(州)级产前筛查管理中心和产前筛查技术网络;制定开展产前筛查工作管理细则;   (二)按照《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对县(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其人员、设备、技术和工作情况,对市(州)级产前筛查管理中心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机构进行初审和考核;  (三)组织对辖区从事产前筛查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组织对辖区产前筛查技术进行质量控制;  (五)建

7、立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做好监测评估;专业资料.  (六)支持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组织推广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适宜技术。  第十七条 市(州)产前筛查管理中心可确定在市(州)妇幼保健院,要协助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产前筛查技术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筛查质量。与省产前诊断机构和分机构建立转会诊联系,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辖区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监测

8、和评估;  (三)负责辖区产前筛查技术的资料统计,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并向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四)负责组织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学术研讨、信息交流和适宜技术的推广;  (五)完成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作好辖域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