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探讨_赵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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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00.05.003·专论·对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探讨赵康慕亚平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合同的概念入手,进而认为,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作扩大解释或修订,并主张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当界定为“私法上的合同”,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衔接,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使之真正发挥“统一合同法”的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培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同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关键词:合同法调整范围合同概念私法上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下简称域的其他合同;狭义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施《法国民法典》几乎是直接承袭了罗马法,从行。该法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在一系列重大问《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三编的规定看,其合题上都有所突破。其中《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同(契约)并不限于债权合同。首先,从合同与原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这对于(契约)的定义看,《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尽管译法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没有争议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合同法》在调整范的,即合同(契约)之法律实质是一种“合围上仍然存在明显疏漏,如土地使用权出让

3、与意”,当事人可以“合意”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合同、借用合同、储蓄合同、出版合同、也可以“合意”发生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演出合同、雇佣合同等最为常见的合同却没有其次,从合同与债的关系看,《法国民法典》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的调整没有“债”的总则性规定,第三卷第三编的标范围作扩大解释或修订。本文将从合同的概念题是“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将契约入手就此问题加以探讨。与合意之债并列,并在本编的章次排列上把“契约”(合同)放在“债”之前。第一章“预一备性条款”首先给契约下了一个定义,然后对“私法上的合同”之概念与市场经济国家契约的分类作了规定,此章

4、实际上是第三编的通行的合同概念相一致,有利于我国合同制度“总则”,第二章是“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与国际通行做法衔接。所谓私法上的合同,即从第三章开始依次规定了债的效力、债务的种民商法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按照类、债的消灭等。这种排列至少表明,《法国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变更、民法典》并没将“契约”完全置于“债”之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既包括债权下,换言之,契约并非都是债权契约。再次,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还包括私法领域的其从其第1107条的规定看,该条第2款规定:他合同或协议。这与国际通行的合同概念是一“某些契约的特殊规则包括在有关

5、该契约的各致的,有利于我国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衔编中,有关商事交易的特殊规则包括在关于商接。罗马法上“Contractus”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事的法律中”,可见,《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把之分,狭义上限于私法上的债权契约(债权合民法上的一切合同都规定于第三编。而且,法同)。广义上则包括私法上的一切契约(合国虽然实行民商分立,合同概念既包括了民法同)。大陆法源于罗马法,其合同概念也有广上的合同,也包括商法上的合同。第四,从其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以发生私第三卷第三编以后各编章的规定看,除了买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民法上卖、互易、租赁、借贷、保管等

6、契约的规定,的合同,也包括商法上的合同,还包括私法领还有质押、抵押等担保物权的规定以及夫妻财·8··专论·产契约方面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法国民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分法典》上的合同并不限于债权合同。就德国来则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看,《德国民法典》没有对合同直接下定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但依据萨维尼的理论,把合同分为物权合同、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合同都属于债权合债权合同以及身份合同,并分别在物权编、债同。债权合同构成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内权编、亲属编中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在总则编容,可以说这是没有争议的

7、。特设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第145-157条)。所谓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设定特权根据总则与分则关系的规则,《德国民法典》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将转让土地所有权总则编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分则的一切协议、设定地上权协议、抵押权协议、质押权合同。显而易见,《德国民法典》所称的合同协议等,视为物权合同并列入民法物权篇。我包括了私法领域的一切合同。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都不承认物权行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同理解为一种为、物权合同等概念,《民法通则》把所有权协议或者许诺。但无论是协议还是许诺,按照以外的其他物权称之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英美法的理论,其实质是

8、当事人之间具有建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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