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之若干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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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前沿2014年第5期无效合同之若干问题探析郑万(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我国无效合同制度。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本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合同形式与合同目的问题等。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本文中作出如下论述。【关键词1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性规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5—148—1一二、合同形式与合同目的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界对国家利益的解释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同

2、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具体包括国家主权与安全利益、政治利的合同无效。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在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合同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等;二是指国有企业的利益,即国家作内容违法。根据陈小君主编的《合同法学》,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为民事主体参与民商事活动时的利益;三是指社会公共利益。那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么.这一条中的国家利益具体是指什么?我们用排除法来进行说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明。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一是

3、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首先.这里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是合同形式上是合法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如果这里的国家利益等于社会公的.但隐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订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共利益,那本条第一项就显得多余了,因为第四项已经规定了损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合同一方对合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无关乎是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同有重大误解,因而做出的表示是不真实的;四是合同一方对合立合同。其次,这里的国家利益也不应是国有企业的利益。原因同存在无经

4、验等情形而做出的对自己显失公平的表示,违背了在于这时的国家是以普通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与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个意思表示也不真实。对于意思表示不自然人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法律强制性规定将这类合同为真实的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无效合同.那将是对国家这种民事主体的特殊保护。这与合同法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合同无效;的立法原则即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相悖。所以,这里的国家利益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现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应当是指第一种解释.指与国家有关的一切利益,即国

5、家在整体共利益的内容,则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那么,形式合法而内上具有的政治、经济利益等等。容违法的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何谓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极抽而非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说,无关合同的形式合法与否,只象的范畴,凡我国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道德要内容违法就当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那是否与第五项的规定准则及良好风俗习惯皆应包括在内。”从这个解释来看,社会公重复了?共利益似乎涵盖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但是,在这一条中却没再看形式违法而内容合法的合同。合同的形式

6、是否为有效有提及社会公德.对于损害社会公德的合同效力未作出规定。从要件,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在要式合同场合,法律要求的这个层面来看,立法者实际是把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作了形式为有效要件之一,合同欠缺法定形式无效。但是《合同法》第区分。王利明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三十六条又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享有的利益,它所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因此对公共利益概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类型化,但无法穷尽其内容。有学者建议采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7、的,该合同成立。”这说明,在合同欠缺法律用反面排除的办法来界定公共利益,即把商业利益从公共利益要求的形式时,只要能够及时补正,的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无法中排除.从反面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而社会公德属于公序良俗补正,则合同无效。范畴,是指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问题道德准则。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包含社会本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公德的内容。无效。那么,什么是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可见.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在于:从

8、性质来看,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区分是否为效力性前者需要表明其利益的统治性、政治性,它代表一国公民的共同强制性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利益。具有最强的普遍性、广泛的代表性和绝对的公共性,在某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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