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理论中因犯罪目的导致缩小解释的批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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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法商论坛第二卷对刑法理论中因犯罪目的导致缩小解释的批判杨娟吴宝群(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海门,226100)(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0)摘要:犯罪目的是部分犯罪的主观因素,“以⋯⋯为目的”的句式在刑法中出现了23次,这些犯罪是法定目的犯,行为人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目的则不能被定相应的罪名。刑法中其他没有规定目的的犯罪则不能轻易以某种具体目的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就会对罪行做出不合理的缩小解释。另外,与犯罪目的相关的还有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主要是侦查学意义的概念,而对罪行的定性则不应纠缠于犯罪动机。关键词:犯罪目的;目的犯;法定;拐骗儿童罪;伪造货币罪;伪造金

2、融票证罪;寻衅滋事罪一、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的关系文规定,那么所有的目的犯都应当是法定的,只有刑法分则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明确规定“以⋯⋯为目的”才构成目的犯:而如果认为特别因此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密切相关,但两者到底是怎样的关目的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那么目的犯的范围应包括非法系,我国刑法学界也进行了一定的讨论。有人认为,目的犯定的目的犯,即虽然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但可的目的是包含在直接故意内容之中的,它不能存在于直接故以从其他条件推导出该罪的目的因素。意内容之外,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1)也有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特别目的之范围认识不一,大致可以认

3、为,目的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要素。(2)分为“广义说”与“狭义说”两种。“狭义说”认为,目的犯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是犯罪故意的延伸,不同于犯罪故意,之目的必须具备法定性,否则不能成立目的犯。有学者认为:又不能脱离犯罪故意。从立法者角度讲,犯罪目的是对犯罪“目的犯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具有一定犯罪目的作为故意做出的限制,在目的犯中,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行为还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分则明文不一定构成犯罪,其只有同时具备法律规定或隐含的目的时规定某些犯罪以具备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才构成该种罪名。立法者这样规定一是认为这种犯罪目的在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

4、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刑法上是恶的应予打击,二是对其他目的网开一面减少打击这种以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称为目的犯。”(4)但面体现刑法谦抑性。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是,我国多数学者持“广义说”,认为目的犯并不以法定为限。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例如,有学者认为:“有些犯罪,刑法分则条文虽然没有规定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该罪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犯罪目的,但从司法实践和刑法并处罚金。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只有以牟利或者体系上看,则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犯罪目的才能构成该犯罪,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

5、刑法打击的即所谓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对于这类尚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范围,而如果行为人以其他目的诸如自己观看玩乐则不是刑事实上的目的犯,尤须注意。为免于犯罪认定发生困难,我法的评价范围。从司法者角度,犯罪目的是一个特别的主观国刑法对这类不成文的目的犯有将其成文的必要。”(5)还有要件,对于目的犯,司法者在审查证明其主观故意证据的同学者更明确地指出:“就某些犯罪来说,不管刑法对其特定的时,还要审查证明其犯罪目的的证据,如果证明其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否作出明文规定,该特定的犯罪目的都具有犯罪证据不充分则无法定罪。例如,某甲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某成立的功能意义,对于犯罪成立来说都不可缺少,则该犯罪乙,即被公

6、安机关抓获,办案民警问其收买儿童是什么目的,就是目的犯。”(6)笔者认为,目的犯并不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其回答买的时候没想那么多,民警问其是自己养还是卖掉,定,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随意给刑法分则罪名添加目的因素,其回答没想好,而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收买儿童的目的。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保持警惕不能先入为主的认为哪个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名必须具有某种目的,否则有刑法的权威性和司法标准的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一性将受到威胁。笔者认为非法定的目的犯只能包括以下两儿童的行为则应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本案中无法确定种情况。其出卖的目的,则不能定

7、目的犯罪拐卖儿童罪,只能定非目(一)刑法分则对罪行的描述本身隐含着目的因素。如的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罪行的描述是“盗窃公私财物”,其并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盗窃犯罪客体是二、目的因素范围的确定公私财物法定权益。由于这一客体当然要求对其进行侵害的特别的犯罪目的是否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必要?这一问秘密窃取行为的主观目的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种犯罪题关系到目的犯范围的大小,如果特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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