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诈骗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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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应甩o5.2o12÷对诉讼诈骗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文/郭兵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果,被发现后也仅仅是承担了案件败诉费用,并未受到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应有的制裁和惩罚。被发现的可能性小、诉讼成本低,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是当事人实施诉讼诈骗行为的根本原因。可以断言,如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不对这种行为实施严厉的刑事制裁。根本无法扼制这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种行为的蔓延。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

2、诈骗可以构成伪造公司、企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但不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传统诈骗犯罪的构成以当事人是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使相对人自愿交出财物。其犯罪构成与诉讼诈骗有很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大的区别。具体而言,诈骗犯罪强调的是诈骗人与收益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人的同一性,而诉讼诈骗行为不是

3、,诈骗实施行为人与院的威严而被迫交出财物。因刑法缺乏相应的条款加收益人可能并非同一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与实际处以刑事追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理财产的人也不是同一人。诈骗罪强调的是当事人自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诉讼诈骗者,只能适用民愿交财物,而诉讼诈骗则是当事人慑于司法裁判的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制裁。其实,这种观点是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国家强制力。被迫而非自愿交出财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其一,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诉讼物。持此论者还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司法诈骗行为,目的就是通过民事诉讼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而非他人

4、的财产所有权,毕竟当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事人提出伪造的证据。要经过法官审查,法官查明了事的。其二,随着诈骗犯罪形式的复杂化与犯罪手段的多实。当事人诈骗的目的就不能得逞。如诉讼诈骗者在诉样化.已不能片面简单要求被害人与受骗人必须是同讼过程中.伪造诉讼证据,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指使他一人,具有同一性。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已经出现了人作伪证的,可以分别以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处罚。该大量的新颖诈骗手法,既包括直接诈骗,也包括间接诈观点误解了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将诈骗罪仅仅局限于骗。其三,诉讼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诉讼秩两者之间的直接诈骗.

5、而将间接诈骗排除在诈骗犯罪序。还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的手法之外,人为地缩小了诈骗犯罪的外延,忽视了诉事实。尤为重要的是,持无罪论者忽视了诉讼诈骗行为讼诈骗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如只对诉讼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诈骗行为的手段方法进行定罪,则属刑法理论中牵连严重侵害,这是刑法评价社会行为最为核心的要素。司犯的适用问题,但对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根本动因法实践中,大量的诉讼制假者只承担了民事败诉的后和目的.却无法适用刑法进行制裁,有避重就轻、本末062圜应用_醇{2倒置的遗憾。同时,仅以上述罪名定罪,刑法无疑

6、失之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迫切。法律的于宽,不能做到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对具有严重社会生命在于适用,司法实践是检验法律适用的砥石,也是危害性的刑事犯罪,以其直接侵害的法益来确定刑事推动立法进步与完善的动力,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犯罪的类属,是各国刑法的通例。因此,这种观点虽有对诉讼诈骗行为以诈骗定罪的案例。部分可取之处,但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汪育红与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第三种观点认为,情节严重的诉讼诈骗行为可以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商议成立恒泰公司衢州分公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诉讼诈骗与诈骗罪具有本质上的司(以下简称衢州

7、分公司),汪育红任衢州分公司总经同一性,即在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侵害客体方面均具理。后因汪育红未向恒泰公司缴纳10万元的承诺金,有同质性。传统诈骗犯罪的结构,首先是有欺诈行为,恒泰公司收回了衢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印章。衢州其次是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再次是受害人处分财产,分公司因年检逾期于2004年8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最后是转移财物,具有这种因果关系结构的,则成立诈照。2006年初,汪育红为偿还其个人对陈金荣的160骗罪既遂。从内在的犯罪构成分析,诉讼诈骗具有这种万元欠款,与陈金荣商定,虚构衢州分公司在2003年结构。①笔者认同这种观点,理由是:其一,从

8、主观方面6月至2004年8月为承揽工程向陈金荣借款。尚欠看.诉讼诈骗行为具有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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