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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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三、月度监管报表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一)每年月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月日至日缴纳监管费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六、报告事项七、法人机构解散八、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1/37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

2、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

3、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2/37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4、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

5、历限制;.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3/3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年退出市场的情形;.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

6、匹配的其它设施;.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备案材料申请人提交书面及电子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填写备案信息、提交申请。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原件纸质电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原件纸质电子《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原件纸质电子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纸质电子4/3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纸质可行性

7、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原件纸质电子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原件纸质电子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原件纸质电子等《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部分证(自然人股东)》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明材料可提纸质电子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及相关材料供复印件)原件(部分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明材料可提纸质电子

8、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供复印件)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纸质电子备注:保险公估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5/37(一)保险公估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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