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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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保证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改造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所有权人应承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的义务,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

2、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国土房管、规划、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督或协同实施本办法。9第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水质监测点的安装及水质采样工作。

3、第二条从事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三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一章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四条新建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应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时,应将建设项目内给水设计图纸提交供水企业复核确认、备案,并按经供水企业复核确认的给水设计图纸建设施工。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给水设计图纸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

4、施工作业应当按照申请人与供水企业签订的《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协议》的内容进行。第二章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七条9本办法所称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包括保养、维修及巡检,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一条新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经供水企业供水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鼓励建设单位将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维护,用水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进行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所有权人可自愿将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或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维护。业主委员会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或

5、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维护交接事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供水企业或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签订维护交接协议。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二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维护时,由建设单位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供水企业签订包括维护交接条件、维护内容、费用、服务标准等在内的维护交接协议,供水企业按协议约定的维护内容及服务标准进行设施维护时,建设单位或设施的

6、所有权人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议的示范文本须交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9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维护时,除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外,由设施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其储水池(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其电控设备等需要维修、更换的,服务、维修费由设施的所有权人承担。服务、维修费依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核定服务、维修收费标准的,服务、维修费由维修单位与所有权人商定。第一条供水企业是供水范围内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

7、水储水池(箱)的保洁单位,应当负责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所发生的保洁费、工料费、水质检测费、耗水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纳入供水成本。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工作,及所发生的保洁费、工料费、水质检测费、耗水费,由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第二条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障,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储水池(箱)的进人孔加盖、上锁,履行日常巡检用户共用用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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