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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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知识问答会计法知识问答  一、问:单位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问:对会计凭证有哪些要求?  答: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

2、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问:《会计法》中规定公司

3、、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问: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收

4、到检举的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五、问:在保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方面,会计法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

5、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等。  六、问:对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6、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七、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八、问:各单位应建立怎样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答: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

7、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九、问: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3000

8、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问: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应如何处罚?  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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