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漏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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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堵住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漏洞  劳务派遣行业,在营改增之前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后可以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即销售额中可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简易方法计税。税收政策本身是好的,可以达到避免重复征税的设计目的。但是,在政策的执行层面还存在漏洞或者不可控性,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困难,有纳税人在未提供任何劳务的情形下,仅凭用工单位提供的工资单加上“人头费”凭空开具发票,浙江省某市税务稽查部门近年来就查处过此类案件。  派遣用工的运行方式各异,政策上没有形成劳务派遣的统一规范的模式,给不法纳税人虚构经济业务提供便利。营改增前税收

2、上没有派遣用工的管理要求规定,实践中派遣用工的管理方式五花八门,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劳动力,将其派遣给用工单位工作并接受管理;二是由用工单位自行招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代为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  派遣用工的人员身份复杂,人员信息不全,给虚构人员提供便利。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不产生资金流,给虚构业务提供便利。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往往采取签订反委托协议的方式,将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支付或办理的事项,反委托给用工单位实施,两者之间除人员管理费即“人头费”外不产生资金流,仅仅收取“人头费”,用工单位虚转的资金或者套取的钱款,不存在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

3、资金纠纷的担忧。  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仍然面临执行问题。营改增后,劳务派遣行业从税收政策层面重新作了规范,相对严谨,但还有可乘之隙。比如,“员工”的概念如何判定,是否必须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参保为限制条件,员工的信息如何记载并保存,以便于核对或事后查证;作为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凭证的工资单、福利单,如何确保其真实性或事后可鉴别;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要有资金流,支付方式有何规定,反委托协议是否认可等。  要理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关键在于确保工资、福利差额征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真实性和可控性。  应严格限定劳务派遣行业派遣员工的条件,

4、即派遣员工必须为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这不仅是堵塞税收漏洞的措施,同样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保证,而且避免了其他性质劳动用工利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搭便车不法谋利的现象。  制定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凭证的扣除条件,即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必须以工资银行卡等可查明资金流的方式发放,其真实情况具有事后可追溯性。同时必须附有派遣员工工作考核记录,杜绝阴阳工资单现象,确保差额征税扣除金额的真实性。  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须有资金流为前提,即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费用、代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必须实现用工单位与劳务

5、派遣公司的资金划转,必须完全符合“代用工单位支付”的政策规定,杜绝所谓反委托协议的变相操作。  从征管层面作出税收惩罚性措施规定,即不按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能提供人员身份信息、用工性质的工资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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