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选址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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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尾矿库是矿山项目环境评价的重点与关键,必须选址合理,库容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尾矿坝符合安全技术规程。    一、尾矿库库址的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二)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三)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四)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村庄。    (五)不宜位于有开采价质的矿床上面。    (六)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七)筑坝工程量小,生产管理方便。  

2、  (八)尾矿输送距离短,能自流或扬程小。    二、除必须满足上述原则外,笔者总结多个矿山环评实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环境法规,认为尾矿废和废石场的选址应重点注意:    (一)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场址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这是环评审查的重点,许多矿山项目的设计因为没有考虑这一环保要求,出现了尾矿库或废石场的选址与村庄、居民点距离不足500m的问题,导致选址被环评审批部门否定或造成大量居民搬迁。    (二)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三)不占

3、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因此,在尾矿库和废石场的选址时,不应占用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0年。同时,国家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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