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总产出核算有何不同特点.doc

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总产出核算有何不同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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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总产出核算有何不同特点?答:在我国的专业经济统计和国民核算实践中,工业部门长期采用“工厂法(企业法)”计算工业总产出,其方法原理是:以单个的企业作为基本统计单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在同一企业内部(如各生产车间或各工序流程之间)不能重复计算被消耗品(中间投入或劳动对象)的转移价值,但在不同企业之间则允许类似的被消耗品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依据工厂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出主要包括:(1)企业的产成品和已出售的半成品价值;(2)已完成的工业性作业价值;(3)期末比期初增加的半成品和在制品价值(但生产周期较短的企业一般可忽

2、略不计)。我国计算农业部门总产出采用的是另一种方法,即“产品法”。它要求以具体产品为统计对象,凡是某一生产过程的预期有效成果(通常就是统计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无论是否属于有关经济单位的最终生产活动成果,均应计入该单位的总产出。采用何种方法核算总产出,这主要取决于有关生产过程在产出和投入方面的特点,以及与此相应的各种核算方法的适用性,但同时还涉及到国民经济及其各部门的核算基础条件,以及一国国民核算体制的传承和借鉴关系。首先,农业生产的产品种类相对较少(尤其基层农业生产单位的产品更为单纯),其生产的周期较长,且季节性和连续性也很强。故农业生产的《产

3、品目录》较易制定,按季节分期分批地计算或调查有关各种农产品的数量,并按相应的价格(不变价格或现行价格)计算农业总产出,是一种直截了当且相对简便的方法。有鉴于此,一般认为农业总产出适于采用“产品法”来进行核算。其次,工业生产的情况则大为不同,其产品种类繁多,质量等级差异大,产品的更新换代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老产品不断改进、升级或被淘汰、替代),生产周期的长短参差不齐(甚至相差极为悬殊),且半成品、在制品的数量规模和加工程度也各不相同,故很难制定完整、规范的《工业产品目录》,也很难调查和搜集其完整的产品数量资料。据此,一般认为工业总产出难以采用“产

4、品法”核算,通常只能采用“工厂法”。 在我国的统计实践中,“工厂法”与“产品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依据工厂法,一个经济单位(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是准备出售,就要作为该企业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而如果作为消耗品自用(自制设备除外),则一般就不是企业的最终成果,也不能计入其总产出;但依据产品法,一个经济单位(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是统计目录中规定了的,则无论出售还是自用,都要计入该单位的总产出。企业总产出不论采用上述的何种方法来核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其中都不可避免地包括了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用“工厂法”有不同企业之间的重复计算,用“

5、产品法”则兼有同一产品内部或不同产品之间以及同一企业内部或不同企业之间的重复计算。当然,由于实践中采用“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出而用“产品法”计算农业总产出,且现代经济条件下工业生产的社会分工和结构分化程度大大超过农业,故前者的重复计算一般也会大大超过后者。如果忽略不同领域、不同方法的重复计算程度的差异,可以认为,总产出只是一个衡量社会生产过程中“产品周转量”的指标,尽管从“企业”或“产品”的角度也可理解为某种“最终”生产成果,但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看,并非整个社会生产的最终成果,也即不是宏观意义上的“社会最终产品”。现代国民核算和经济分析理论表

6、明,“社会最终产品”的适当测度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内生产净值(NDP)。所谓“社会最终产品”,不仅是指它们在全社会(国民经济总体)的范围内不再重新进入产品生产过程的内部周转,而且还指它们是由全社会(所有常住生产单位)共同创造的最终生产成果,个别生产单位或生产部门对于“社会最终产品”所做出的贡献份额的最佳度量就是增加值(或净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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