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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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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六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第二章 派出原则 第三条 派出工作必须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派出工作必须坚持“精选、优派”
2、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出国研修深造,提升教师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 第五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进一步强化派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章 派出类别与任务 第六条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以下简称“国家公派”)、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的派出(以下简称“省公派”)、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七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
3、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八条 出国教师的类别和任务一经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第四章 派出条件 第九条 派出教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承诺学成回校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访学或工作的必要性。 3.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在55周岁以下,近两年来年度考核等第为合格及
4、以上。 4.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5.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6.出国时间一年及以下(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出国时间一年以上(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 第十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和校际交流的选派条件根据当年公布的选拔文件执行,并由人事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第五章 派出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订教师派出规划。 第十
5、二条 教师申请出国,应提前一学年(特殊情况下不少于三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交《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申请表》及研修计划,其中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所在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及队伍建设的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签署相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的教师,须在取得国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师签订出国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一名本校在职在编人员担任其出国保证人,保证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第十六条 教师出国前须向学
6、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出国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不满一年的为2万元人民币,出国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为4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财务处,待出国教师按期回校后返还。若出国教师逾期不归,则保证金不再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 第十七条 人事处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第十八条 出国教师在出国前,应向所在学院(部)及人事处书面告知具体出国日期,并出示相关材料。所在学院(部)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根据需要,人事处或有关单位可派车将出国教师送至机场。第六章
7、 出国教师管理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期间应与所在学院(部)及人事处保持联系,诚实守信,认真按照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部)应主动关心出国教师在国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与其进行沟通(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了解他们的科研进展,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一般不允许延期。少数出国教师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学校已批准的出国期限,且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省公派教师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教师出国期间,学校
8、只受理其一次延期申请。通过学校公派、校际交流等项目出国的教师不得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需延期回国的教师,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交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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