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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5
《上海市临港区十三五期间招商.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招商合作机构专项奖励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临港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在临港地区实施招商统筹的基础上,加大与优质招商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积极招引优质企业注册落户临港,根据新一轮“双特”政策以及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项奖励和管理办法。第一条(资格认定)1、具备协助企业准入登记办理、提供企业财税咨询、协调相关专业服务等业务能力,且拥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一定的从业人员的机构和企业;2、符合贡献匹配、对等承诺原则,累计合作引进注册型企业30户、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2、,并年度综合对地方形成的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第二条(考核管理)1、临港地区企业服务局与招商合作机构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书,并对其的合作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招商合作机构还需与其所引进的企业签订企业服务协议书;2、招商合作机构需根据企业的需求,完成企业登记设立、财税咨询、政策沟通等一系列的专业服务或开展与之相关的协调工作;3、在开展招商合作的过程中,做好对企业的登记地址管理、企业工商信息公示、涉税管理、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4、对引进的类金融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2或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发生企业
3、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重大违规、违法事项的,核减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奖励资格。第三条(扶持方式)1、协助引进注册型企业,按照引进企业综合地方贡献扣除对企业的财政扶持所形成的可得财力按30%计奖励;2、对引进企业贡献突出、确需加大扶持力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另行申请。第四条(操作办法)符合以上条件的招商合作机构年度向企业服务局提出资格认定和奖励申请,企业服务局经过初核,财政办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兑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解释责任)本办法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
4、条(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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