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德普通法学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和乌尔比安的法言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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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九世纪德国普通法学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和乌尔比安的法言的解读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项与第929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需要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的合意(Auflassung)与登记;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需要有当事人双方关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的合意与交付。此合意与登记,及合意与交付,性质上属于同买卖契约等债权法上的法律行为截然不同的另一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其效力不受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影响,学说称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德国民法典尽管未从

2、正面规定物权行为无因性,但由德国民法的制定过程来看,该法典毋庸置疑是采取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1887年)第828条(现行民法典第873条的原形)之后的第829条规定:"前条所规定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无需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契约的有效,于当事人怀抱不同的法律原因,或当事人设想的法律原因不存在,抑或无效时,均不丧失其效力。"而且,该草案第874条第1项规定:第829条,得准用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委员会,尽管将规定物权契约无因性的第一草案的第829条剔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

3、典第二次委员会放弃了物权行为无因性。  德国民法典草案第二次委员会的议事录,就删除第一草案的第829条有这样的记述:"第829条的规定是正确的,但它是多余的、无用的。该条第1项第1款,未对第828条增加规定任何别的内容,仅因考虑到在迄今为止的法律领域,取得权源和取得方式的思想占据支配地位,所以认为往后取得土地的物权,除需要有无因的契约和登记外,不再需要有特别的法律原因。"由此记述,可以知悉,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因考虑到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一项当然的前提和原则,所以将第一草案的第829条删除了。  以上被德国民法典

4、的立法者视为当然前提和当然原则的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由19世纪的德国普通法学,尤其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倡导的。惟萨氏之倡导物权行为无因性,又并不是凭空杜撰的,它是通过对罗马法的法律概念进行论理的加工而获得的。本章的任务,即是对萨维尼等19世纪的德国普通法学者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展开的对罗马法的法言,尤其是对尤里安和乌尔比安的法言所作的解读予以考察。  论者拟首先考察围绕交付需要有"正当的原因"的保罗的法言(D.41.1.31pr.)而展

5、开的议论,其次考察围绕尤里安的法言(D.41.1.36)与乌尔比安的法言(D.12.1.18)而展开的议论。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对罗马法的法言作怎样的解读,也是难以说明德国民法典的所有权移转理论的历史渊源的全貌的。盖德国民法典的物权行为理论,其固有法即日耳曼法上的"让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的合意"(Auflassung)等,对其产生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另外,登记制度的应有姿态,也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确立起了重要作用。限于篇幅,这些均不涉及,拟另设专文研究。此一点,于此一并加以说明。  第一部分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罗马法

6、法言的解释论  一、格鲁克(C.FGluck)的解读  关于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普通法学者格鲁克(C.FGluck,1755-1831)的重要成就在于,提出了在19世纪初期以前一直占据通说地位的"取得权源和取得方式"的思想。他在《潘德克吞详解》(AusführlicheErlauterungderPandectennachHellfeld,einCommentar)里说:  "依学者的通说,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需要具备两项要件:一是使物权的取得成为可能的所谓,权源,,二是使物权的取得成为现实、或经由取得标的物

7、的现实占有而使取得物权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取得方式,(modusadquirendi)。……例如,我在书店购买一册图书,如书店方面把图书交付给我,我便成为该图书的所有人。我的权源,是我与书店方面缔结的买卖契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正因为有该买卖契约,所以才使我有可能成为(图书)的所有人。我的取得方式,是交付。交付,使取得图书所有权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我现实地成为图书的所有人。"  依该取得权源和取得方式思想,仅有交付这一取得方式,是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此外还需要有引起所有权移转的原因。为了说明这一点,他

8、举出了保罗《论告示》第31卷中的法言作为根据:单纯的交付永远不会使所有权移转。若先有出卖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后据此为交付,则会使所有权移转。  对于保罗的这一法言,格鲁克解释说:"要通过交付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以让与标的物为目的的债权(obligatio)需要先期存在。……所谓交付,是所有人或保有让与权利的人,依债权债务关系而把物的占有移转给我的事实,称为取得方式、取得行为或取得形态。只有实施了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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