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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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推动行业治理,构建维护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

2、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原则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前评估价为起拍价拍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将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实施。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量核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砂石土采挖前价格评估。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拍卖处置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

3、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会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项目由县区级财政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项目相关县区财政部门会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处置收益归县区级财政;市县(区)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处置方案经相关区财政部门会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会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按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处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区财政。今后国家或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收益分配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

4、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一条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尚未采挖的砂石土可按本办法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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