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房价备案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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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说明(新闻通稿)为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市从2016年10月起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分别于2017年3月和8月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备案的价格区间及备案价格调整的幅度、周期等进行了调整,同时加强房价备案与地价调控的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对保持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备案基准价不够稳定、部分楼盘备案价格虚高、个别开发企业借势涨价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规范

2、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强化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动机制,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并从2018年5月9日起实施。本通知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调整房价备案基价。鉴于镇街(园区)商品住房销售在较短时期内易出现某种住房类型无交易记录或数量较少等异常情况,本通知简化住房类型,由原四类(小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34层以下)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

3、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两类。同时将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周期由原3个月延长到前6个月,并明确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二是调整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为促使开发企业合理精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

4、%(含)(其中:2017年8月1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的申报均价按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执行)。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三是强化房价备案“新地新措施”。为强化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动机制,去年8月11日调整房价备案政策时,已明确开发企业在政策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发改部门办理房价备案时不予考虑高地价因素。因此,为保持政策的

5、延续性,本通知明确2017年8月11日至本3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仍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15%(含)执行;除此之外,2017年8月11日之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不能对房价构成作出合理说明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均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10%(含)执行。本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市政府的调控

6、部署,密切关注、监测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适时对房价备案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项目地价等综合开发成本以及相关调控政策,理性拿地,合理定价,稳健经营,共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5月8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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