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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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并组织

2、实施本条例。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监管。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备案工作,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四条(街镇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巡查、隐患告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来穗人员居住登记、

3、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行政管理事项。第五条(经费保障)房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第六条(信息平台建设)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该信息服务平台记录、收集、公布和交换本部门掌握的租赁房屋信息,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第七条(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发布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为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住宅、工商业用房

4、、办公用房、仓库、其他用房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及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信息。第八条(不得出租的房屋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5、。第十条(提交资料)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来源资料;(三)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出租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资料。第十一条(备案方式)出租人或者被委托人可以通过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已开通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等备案受理点,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或者被委托人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

6、合同的,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租赁合同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出租人通过互联网自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第十二条(备案操作模式)备案受理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接收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并将其录入到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对,完成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需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其申请出具,也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

7、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租赁情况等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遗失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可以向备案机构补领。第十三条(不再办理备案的特殊情形) 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或者出租房屋已经缴纳相关税收的,出租人可以不再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将房屋进行时租、日租的,无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出租房屋地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等房屋租赁信息,即时上

8、传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第十四条(信息共享及纳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房屋租赁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房屋租赁信息收集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将租赁房屋纳入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及时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告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要求房地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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