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与相关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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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看我国法律对动物的保护(民商法学院2009级李易蔓学号:)2012年2月,一家以熊胆为原料的福建药业公司——归真堂,因再度申请上市而引发一场声势浩大的动物保护者抗议风波。而这背后所隐藏的是经济利益与道德风俗的争斗,人类善良之心与人类物质需求的较量。这一事件引发出法律层面上关于动物保护诸多问题的思考,直击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核心价值取向。一、关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之争一方面,动物尤其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一种资源。它们鲜嫩的肉质是我们餐桌上丰盛的美食,它们柔软的皮毛是我们冬日里御寒的大衣,它们

2、的牙、角可以成为我们室内华丽的装饰,它们全身多处都可以入药用来消除我们的疾病、减缓人类的痛苦。由此还催生、促进了养殖业、餐饮业、医药业、工艺品业等行业的发展,推动了人类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的繁荣。人类的生活已经无法离开动物的存在,而要满足人类的需求就一定会有动物的杀戮与痛楚。如果承认此点,就必然意味着法律不能全面禁止对动物的伤害,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持比较消极的态度。归真堂存在的理由也正是基于上述人类物质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需要,因此从他们的立场看来“归真堂是合法的并且是有益的,养熊业既保护了野生熊,又满足了人类用药。”然

3、而,另一方面,爱护动物是人类善良天性的率真表现,尊重动物的生命是人类珍爱自然以及尊重包括人类自身在内所有生物生命的一种态度。动物保护俨然已经成为一种道德风俗,成了人性善良、良心正义的一种外在表征。人类不应该为了自身虚荣的欲望而不必要地残害动物,更不应该怀着不正常的心理或受利益的驱使而虐待动物。在熊胆汁的功效如果并不十分必要或者完全可以用草药或人工合成药物代替的情况下,归真堂为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活熊取胆”,就已非是不得已之行为了,而是有意折磨、虐待动物,通过榨取黑熊的健康而获取金钱的行为。正是由此出发,动物保护人士才会

4、对归真堂上市之举有如此剧烈的反应,进而在社会中造成如此广大的影响。如今,动物保护组织在全球各地已纷纷建立,并能在舆论上甚至是政府政策上发挥重要的影响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形成一种潜在的贸易壁垒。包括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瑞典、韩国、我国香港、我国台湾等在内的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各种动物从出生到死亡应拥有的最基本权利。然而直至目前,我国仍无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虽然早在2009年有关专家就已经制定出建议稿并于次年呈送给

5、全国人大,但至今仍无后文。现行关于动物的立法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未涉及到与虐待动物相关的法律定性与惩处问题。这也正是这场“活熊取胆”风波难平的原因之一。因此综合以上种种考虑,加之中国在餐饮、中药等行业突出表现出的“虐畜”问题及其带来的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虽赞同人类生活仍无法脱离动物的牺牲之事实。但是,从总体上看,由单纯地着眼于动物的经济价值到人类道德性的拷问,反映出了人类从野蛮化走向文明化的进步。故而,通过立法对动物加以保护是大势所趋

6、、人心所向,也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二、对动物保护立法的建议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不仅是消除当下“虐畜”现象及其恶劣影响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彰显中华民族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一种重要表现,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塑造和强化人们的文明精神。但是,一味强调“动物的福利”而不顾人类现实需要的做法也不可取。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条立法建议,希望在平衡经济利益与道德风俗、人类善良心理与物质需求上能有所裨益。第一,区分动物之用途对其进行保护。对以经济目的(如肉猪、家禽)、科学应用目的(如制药、

7、科学试验、器官移植)、生产生活目的(如牧民的猎犬、家中的宠物)而饲养的动物进行区分。对前两项,应规定须依据其用途而对动物进行处理,其处理不可超出使用目的的范围,并且须以适当方式为限。而对第三项应规定不可任意宰杀、伤害。例如,归真堂所饲养之熊应属科学应用目的饲养的动物。归真堂的熊胆制品,若在现有条件下其药物确实有存在的必需性和不可替代性(如不符则须取缔),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应该以对熊危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取胆作业,并且须待熊生理功能基本恢复后方可进行第二次取胆作业。此外,不可超出用途,对熊进行屠宰、变卖或作他用。第二,禁止任何

8、形式的虐待动物行为。上述对动物的宰杀及伤害的认可是建立在合理用途及正当处理程序上的,目的在于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和恐惧,是一种体现人道精神的较为“安乐”的死。而非出于正常目的的虐待动物行为,是一种野蛮粗暴的表现,应当加以禁止。第三,动物饲养主对于其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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