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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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等各种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

2、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特级用火作业(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

3、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2、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7)危险

4、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3、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二级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工艺系统管网;(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在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房等禁火区

5、;(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1/3.4、三级用火作业(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核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

6、管理部门存档;2、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核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3、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七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

7、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

8、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5、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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