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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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规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4、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5、经发、承包双方确的设计变更费用与工程进度款

2、同期支付。6、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⑴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⑵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⑷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⑸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3、,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二)、当合同对现场签证未作具体约定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处理: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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