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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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解读  摘要:随着新交法的实施,社会各界对“机动车负全责”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和看法,不少人提出应该修改或废止这一条。我认为应保留,“机动车负全责”实质确定的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是必要的。本文拟对该责任的必要性及其保障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机动车,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强制险,社会救助基金  一、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概说  (一)过错责任制  采过错责任制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的部分州等。英国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一直坚持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交通事故的伤害责任必须以肇

2、事者的过错为前提。在阿蒙德诉克斯维尔一案中,法官丹宁勋爵对这一普通法原则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不论该他人是其雇员、有人或者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车所有人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只要是汽车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务或者为了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一方的任何过失负责。只在汽车是出借或者出租给第三人,被用于对所有人无益或无关的目的时,汽车所有人才能免除责任。可见,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  (二)推定过错责任制  采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等。德国1953年

3、《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引起的,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引起,则不负赔偿责任。所谓不可避免的事件,是指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失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已予以高度的注意。这里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介于无过失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日本1955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关于机动车事故的赔偿责任与德国法类似,即对于机动车提供者,驾驶人员的过失和汽车本身毛病的举证

4、责任转换为所谓的中间责任。该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自己及驾驶者对汽车运行并无怠于注意之情形,以及被害人或驾驶者以外至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而汽车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技能上的障碍时,则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三)无过错责任制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由法国、美国的部分州、原苏联等。在美国,有部分

5、州通过保险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美国交通部于1971年的一个报告中对过失责任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该原则在适用中,只有45%的受害人获得了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极不准确,且拖延时间长,因此主张对道路事故致人损害应采取无过错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6、责任”,我国实行的亦应为无过错责任制。  正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过去实践中所发生的“行为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更是违反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只提伤残,重则丧失生命。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则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7、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由于违章而撞了白撞则是反人道,反正义,反人权的。  二、无过错责任的必要性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目前虽有不同的立法例,但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自20世纪以来,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特别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奥地利、意大利、瑞典、荷兰、芬兰、挪威、丹麦、瑞士、法国等。我国顺应了这一潮流,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趋势。从我国道路交通事业

8、的发展来看,机动车的拥有量将越来越多,行驶速度将越来越快。相应地,作为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副产品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会有所增长。因此,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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