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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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建设局: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云南省建设厅二○○六年五月八日附件: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

2、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包括分包)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分

3、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以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分户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依据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套住宅涉及到的分户验收

4、项目和验收内容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验收内容:(一)建筑结构实体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地面工程质量;(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观感质量;(八)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对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进行验收。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

5、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相关规范、标准。第九条分户验收数量和方法单位工程结构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分户验收检查是依据单位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进行;观感检查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平整、垂直、标高等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专业检查工具检查,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户验收专用章。第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

6、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第十二条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验收前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检查验收部位和数量;(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三)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

7、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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