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更改的山东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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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无止境少年司法更改的山东经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实现的重大问题。在推进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中,人民法院将少年审判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取得很大成果。全国各地的少年审判工作正在改革中前进和发展。其中,山东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尤为瞩目。多年来,山东法院始终坚持“全面维权、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以“未成年当事人利益”为本,在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少年审判制度改革、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少年司法的社会化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

2、著成效,成功打造了“山东少年审判”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引领了少年司法改革的风向。可以说,在少年司法改革领域,山东法院经过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山东经验”。经验之一:轻罪案件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推行今天的少年司法工作中,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出现了一大批满怀爱和宽容之心的探索者、实践者,他们有条件地将一些未成年人的罪错记录在档案中隐藏,不再向社会公开,让这些孩子们不再受到歧视,轻松地回归社会。这就是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少年司法工作者向社会、向法律讲述的一种别样的“谎言”。它诠释着“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诺

3、言,渗透了一种宽容的社会精神。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是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享受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去年,山东法院各地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依赖于党委领导下多部门的合作,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模式,不断推进这项制度改革。其间,这项改革的进展和硕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的高度关注,先后四次对青岛中院、德州乐陵法院的做法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3学海无涯学无止境目前,山东德州、青岛、泰安三市以及日照东港区、聊城高唐县等共有近90名未成年犯成为这项制度改革的受益者。山东高院审时度

4、势,及时向当地省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将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随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公布,这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各地各部门的尝试也从最初的试错前行过程到分析效果和总结论证阶段。山东法院大量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封存)数据资料和案例,不仅印证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效果,也为法学理论界对这项制度的研究和构建提供了鲜活的经验素材。经验之二: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化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其以刑罚个别化为基本理论依据,目的在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

5、,保障刑罚适用公正、合理。但受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限制,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在审判实践中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在山东法院,就有德州中院设置专职法官,枣庄中院、东营广饶县法院聘任社会调查员和潍坊高密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并存。尽管各地制度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但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社会调查制度正发挥着其人性化的功能和作用,践行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uo;这一工作主题和服务理念。去年,山东高院与司法厅、公安厅、检察院共同会签了《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会调查的主体、

6、委托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制作、适用等有关内容。经验之三:非监禁刑的高比例适用“孩子们需要的不单单是惩罚,更重要的是爱和教育。”的确,国家对未成年犯给予的不是报复和歧视,而是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方针和原则。二十多年来,这一工作方针和原则在全国法院得到认真地贯彻和执行,在刑罚适用上,始终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以不判为主;可缓可不缓的,以缓为主;可免可不免的,以免为主”,依法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目前,全国法院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0%左右,山东全省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50%,在全国法院率先实现了未成年人刑罚适用模

7、式从监禁刑为主到非监禁刑为主的转变,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的未成年犯人数已连续四年保持平稳下降。3学海无涯学无止境经验之四:少年司法工作的社会化少年司法的目的除了保护社会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预防、矫治未成年犯,保证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但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从来不是法院一家力所能及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应当紧紧依托审判,充分发挥在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的前延后伸,出现了青岛市南区法院的帮教闲散未成年人的“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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