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国际经济与贸易合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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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1中国利用外资的发展历程和作用4.2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4.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程序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1中国利用外资的发展历程和作用4.1.1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1.起步阶段(1979—1986年)2.持续发展阶段(1987—1991年)3.高速发展阶段(1992—1995年)4.调整发展阶段(1996—2000年)5.稳定发展阶段(2001—)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1.2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1.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积极作用(1)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2)改善资产质量(3)增加出口和改善出口商品结构(4)促进技术进

2、步和提升产业结构(5)增加就业(6)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大量人员(7)激活国内企业,促进体制转换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2.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消极作用(1)垄断力量加强,利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2)扭曲资源配置,增加环境治理成本(3)外商实施品牌替代,中国名牌大量丧失(4)人才流动不平衡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2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4.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概念与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

3、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1)中外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因行业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类型(1)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功能划分,可分为内向型、外向型和开放型3种。(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分,可分为工业生产型、工程承包型、服务型和农业型4种。(3)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创立形式划分,可分为全新型、嫁接型和分

4、叉型3种。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2.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概念与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1)中外合作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而是由合作各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利益的分配方式、风险的承担比例、企业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的财产归属。(2)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具有可选择性。(3)合作企业的管理方

5、式比较多样化,法人式的合作企业通常采用董事会制;非法人式的合作企业通常采用联合委员会制或委托管理制。(4)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可以依法先行收回投资。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2.3外商独资企业1.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点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如下:(1)外商独资投入全部资本。(2)完全自主经营(3)独享其利。(4)独担风险。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条件根据中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至少符

6、合下列一项条件:(1)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3.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程序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项目初步申请报告经政府审批机关书面答复同意后,即可呈报正式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注册。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2.4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是指外国公司同中国公司合作进行本国资源开发的一种合作形式,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合作开发的最大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主要适用于大型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石、煤炭、森林等的勘探、开发和生产项目。中外合作一般采用国际招标方式

7、,外国公司可以单独或组成集团参与投标。第4章中国利用外资4.2.5BOT投资BOT即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东道国政府将那些急需建设而又缺乏资金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供排水系统、废水或垃圾处理等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或洽谈,签订特许协议,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金,提供技术管理人员,建设东道国政府急需的特定工程。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后的特定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有权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且获取合理的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设施的所有权即无偿移交给东道

8、国政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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