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

ID:61905076

大小:13.03 KB

页数:7页

时间:2021-03-26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81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2-22【生效日期】199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第三条第三条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凡居住在本省行政

2、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具体负责儿童计划免疫规划的实施和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的业务工作。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第六条第六条财政、教育、交通、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

3、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负责本地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疫苗与预防接种第八条第八条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麻疹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增加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种类。第九条第九条

4、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由省卫生防疫机构从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并逐级供应至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应按照国家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储存、运输。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第十条第十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60日内,儿童监护人应到现居住地县(市、区)卫生防疫站或乡镇卫生院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可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儿童《预防接种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

5、(以下称接种单位),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常年或定期接种;对边远山区的儿童,实行定点或定期入户接种。接种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档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疫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应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正确掌握接种对象、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预防接种必须严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儿童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携带

6、儿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预防接种。暂住人口中的儿童在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接受接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预防接种的,责成儿童监护人携带儿童补种。第三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人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应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成立省、市(行署)、县(市、区)三级预

7、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的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选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接种单位、被接种者的监护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县(市、区)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县(市、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监督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8、。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其治疗异常反应的医药费从当地卫生事业费或者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中支付;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确认为预防接种事故的,事故受害人的医药费和一次性补偿费由责任单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