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任课资格的管理规定(初稿)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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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教师任课资格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教师任课资格的说明与规定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教师承担我院各类课程教学任务的资格。取得我院任课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1.我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分为:具备任课资格、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和不具备任课资格三个等次。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具备任课资格,可以承担我院各类课程教学任务。(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1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指被认定人员专业领域包含在学院开设专业领域内

2、。的人员;(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课程教学工作泛指从事与各类课程相关的教学准备、教学实施和教学辅助类工作。满1年的人员;(3)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职称,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的人员;(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年满50周岁以上,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满10年的人员;(5)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技术技能水平与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符的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7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可以承担本人专业领域内我院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课程实验实

3、训指导、带队实习、课程辅导与答疑等教学任务。(1)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的人员;(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3)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大学本科毕业,学科专业符合学院办学发展,从事课程教学工作不满5年的人员。4.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5.符合以上第3项第(1)条的人员,应在被认定后2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被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6.符合以上第3项第(3)条的人员,应在5年内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讲师职称(其中,年龄在35周岁

4、以下的人员必须取得硕士学位),否则被认定为不具备任课资格。7.本管理办法每学期只针对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和新入职的任课教师进行认定。若无重大教学事故,已被学院认定为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不重复认定。二、教师任课资格的申请与认定在学院人事处、教学督导室的监督指导下,按照“个人申请、系部初审、资格复审、课程试讲、领导批复”的基本程序进行认定。每学期组织一次,申请表及认定表详见附件71和附件2,具体要求如下。1.个人申请申请人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1套,同时填写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2.系部初审系部对本部门申请任课资格认

5、定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盖系部公章交教务处进行资格复审。3.资格复审教务处对各系部提交的申请汇总表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后,复印件盖教务处公章后返给系部,由系部留存。4.课程试讲(1)各系部根据申请情况组成由相关教研室骨干教师、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室等人员参加的听课专家组。(2)任课资格认定的试讲,由系部组织。课程试讲内容有指定内容或自选内容。时间为1学时。(3)试讲教案包括基本内容、重点或难点,授课时长及时间分配等内容。教师准备试讲资料发给听课专家组,听课专家组对试讲效果进行讨论评议,提出评价意见。(4)课程试讲认定结

6、果分为:具备任课资格、基本具备任课资格、不具备任课资格。7(5)不在规定的任课资格认定时间内,因开课急需且尚未安排任课资格认定者,须经系部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加急安排课程任课资格认定工作。5.领导批复获得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由学院主管院长签署认定意见,教务处备案。三、教师任课资格的检查与管理1.具有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接受学院教学督导室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对教学质量有问题的教师将责令整改,犯有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取消任课资格。2.新开课教师在任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文件,通读所指定的正

7、式出版教材和1~2本选定的参考书,并以此为备课依据。任课前应提交完整的课程教学方案和教案,准备2/3以上的讲稿,完成1/2以上的习题解答,并经教研室组织认可。3.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系部需为每位新上岗的青年教师,配备一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实现传、帮、带,指导他们制定好课程教学计划和年度学习计划,备好课、上好课,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4.各系部不得擅自安排未经资格审查和批准的人员承担授课任务。一经发现,除不予核7发课时费外,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通报批评。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7附件1: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教师任课资

8、格认定申请表部门:房地产经济管理系时间:2016年11月8日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有无教师资格证职称毕业专业拟任课专业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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