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的法律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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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二)情境一:某村女青年淑芳家境贫寒,其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建强。淑芳不同意,父母便威胁与她断绝关系。淑芳被迫与建强结婚。其父母收取了彩礼1万元。婚后,建强经常打骂淑芳,淑芳提出离婚,招致两家反对,她只好诉至法院。情境二:1995年5月,某村男青年大年(1976年生)与女青年小玲(1977年生)隐瞒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多次争吵打架。1996年12月,小玲提出离婚,大年不同意,小玲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与其与大年离婚。情境三:小兵与芹雪是亲表兄

2、妹,二人于1998年隐瞒该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还生有一女。2001年,小兵外出打工期间与一女工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同年12月,芹雪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兵离婚。Q: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合法的婚姻应该满足那些法定条件?一、结婚要有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均无配偶。1998年,海时

3、与蒙杉举办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按当地人观念,举办婚礼就算结婚了,因此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蒙杉出外打工,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分遗产时发生了争议。蒙杉的父母认为蒙杉与海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夫妻关系,因此海时对蒙杉的遗产(两间房屋)没有继承权。海时坚持认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与蒙杉已构成事实婚姻,应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判定海时与蒙杉为同居关系,海时对蒙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二人同居期间蒙杉的打工所得属于二人共有财产,对此海时也享有所有权。目前,社会上对结婚是否要领取结婚证认识不一致。观点一

4、:不就是一张纸吗?领不领无所谓?观点二:领了证就不自由了。观点三:婚姻大事,不可儿戏,一定要领证。Q:1、你赞成哪一种观点?为什么?2、海时的权益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二、结婚登记不可缺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即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结婚的意愿,并接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认。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分申请、审查、批准三个步骤。李先生今年31岁,在一次相亲会上,李先生结识了比他小2岁的小赵,两人闪婚。结婚后才发

5、现两人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彼此性格不合。但是前几天他得知,妻子瞒着他偷偷做了流产手术。李先生认为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对此,你如何认识的?法律上,夫妻间有什么关系?三、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三、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

6、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含义:婚姻存续期间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11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

7、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在案件审理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Q: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能否分?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8、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并优先适用。原告杨某与被告毛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告猛然推搡原告,把原告推倒,造成原告右臂骨折。原告住院36天治疗,由其妹妹护理,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原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毛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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