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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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某某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1995年1月13日 某某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某某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按照《劳动法》和《条例》执行;《劳动法》、《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条例》和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使用中华人民某某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四条9/9文档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没有清

3、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死亡职工利益的仲裁申请时,应当指定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推举不出代表的,由仲裁委员会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由签定合同的工会代表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代表参加仲裁

4、活动。  第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能作为代理人。  第九条 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条9/9文档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该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无权放弃、变更申诉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5、、调解员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协调形式负责调解本企业内的劳动争议。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总工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上级仲裁

6、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3人、工会代表和经委(计经委)的代表各2人组成。  人数较少的市辖区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经委(计经委)的代表各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三方组织各自选派,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9/9文档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关系协调)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

7、量的专职仲裁工作人员办理案件。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X围以外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X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

8、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当同时指定其中1名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9/9文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仲裁庭应当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庭内应当摆设简洁、标志显著、庭貌庄严。参加庭审的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公安等部门协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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