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

ID:62870514

大小:73.44 KB

页数:11页

时间:2021-06-25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资源描述: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概述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第二节土地权属登记管理一、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二、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第三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一、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二、房产权属登记的程序第四节城市房屋管理一、城市私房管理二、城市公房管理本章学习辅导第一节概述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隶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

2、之一。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一)产权确认功能(二)公示功能(三)管理功能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模式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

3、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各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1.德国法模式2.托伦斯(RobertTorrens)模式3.法国法模式(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确认所有权”,还是“确认使用权”,其前提条件都是“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亦即都强调以登记为取得物

4、权的成立要件。(三)登记与公信力德国法模式与托伦斯模式均承认登记的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指在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即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质的房地产权利不符,但对信赖记载表征的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护。我国房地产立法是否承认登记的公信力,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房地产立法未体现登记具有公信力。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立法承认登记具有公信力,但规定得不明确。因为:(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权利人管理物业的法律凭证,产权受法律保护。(2)我国房地产立法承认登记为房地

5、产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不登记即无房地产权,这就意味着登记具有公信力。(3)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中实际上已开始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具有公信力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第二节土地权属登记管理一、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均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一种制度。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一项法律措施。按照登记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地产权属登记可区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1.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

6、,对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其权利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继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主要用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是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的,与初始登记相比,变更登记具有分散性、经常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二、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1.初始登记的程序(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2.变更登记的程

7、序(1)变更申报。(2)变更调查。(3)变更审核。(4)变更登记注册、发证。第三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一、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房产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六种。(1).总登记。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前30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是:(1)总登记的区域;(2)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3)申请

8、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4)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5)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2.初始登记。3.转移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