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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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

2、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

3、、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赐予减税或免税照看。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削减或用法性质变更、租金

4、调整等状况,必需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说明。  第十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xx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方法》同时废止。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用法税暂行条例〉方法》的有关条款作如

5、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到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用法税暂行条例》方法第七条修改改为:"本市城镇土地用法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

6、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用法税暂行条例〉方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用法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个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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