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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深圳证券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不进 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 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3、,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 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 该远期结售汇合
4、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之规定。 第七条全面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规范涵盖公司内部涉及投资 业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 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八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能充分满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运作需要的机构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九条制衡性原则: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
5、消除金融衍生业务控制中的盲点。金融衍生品交易预 算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 离。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部门、所属子公司或人员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 第十条效益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规范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良好的控制效果。 第十一条有效性原则: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基于公司海外市场部制订的外币收款 计划,外汇远期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
6、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十二条适时性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规范制定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第五章组织机构 2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 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日常主管机构。 (一)金融
7、衍生品交易业务由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主管,领导 小组由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海外市场部总 经理、财务部下设的资金部主管、采购部主管组成。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财务部下设的资金 部主管就该业务向领导小组负责。 (三)公司在财务部、审计部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交易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询价、下单和交割; 核算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 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稽核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检查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