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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溷凝土、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关于印发《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1月11日00:00来源:九江建设网我要评论(0)>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企业展示 | 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 不良记录67606条 中标678570条 建设通(客户端)下载 九建建字〔2008〕61号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和生产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购买考试用书 (第159号令)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我局制定了《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申报和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局将按照《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各地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筑业科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部专项试验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参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内部专项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市建设局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工作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产品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五、企业试验室应符合下列相关规定: 1、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有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三年检测经历的高级或中级职称人员为技术负责人,从事混凝土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六、试验室检测要求的项目和仪器设备: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 1、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包括细度、安定性、凝结时间、胶砂强度。 1.2砂常规检验,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吸水率。 1.3石常规检验,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含水率、吸水率。 1.4混凝土配合比、强度、抗冻、抗渗、凝结时间。 1.5砂浆配合比设计、强度。 1.6混凝土掺加剂,包括减水率、泌水率比、收缩率比、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限制膨胀率。 1.7掺和料烧失量、需水量比、细度、三氧化硫量。 2、主要仪器、设备 负压筛析仪、天平、养护箱、抗折仪、恒加荷压力试验机、标准养护箱、压力机、标准养护室、烘箱、试验筛、搅拌机、胶砂搅拌机、砼振试台、胶砂振实台、针片状规准仪、压碎指标值测定仪、砼渗透仪、坍落度筒、贯入阻力仪、收缩仪、膨胀仪、马弗炉。 (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 试验室除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外还必须具备: 1、检测能力 1.1钢筋力学性能检验,包括拉伸试验、延伸率、弯曲试验。 1.2预应力钢绞线检验,包括最大负荷、伸长率、尺寸测量、表面质量、每米质量。 1.3管桩抗弯能力 2、主要仪器设备:万能试验机、专业夹具、百分表、放大镜、支架、钢筋应力测试仪。 七、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三级资质的企业,其内部专项试验室应向市质监站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企业专项试验室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培训合核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手册》。 八、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并装订成册。 九、市质监站在进行专项试验室审查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质监站对专项试验室进行备案。 十、专项试验室变更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专项试验室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本规定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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