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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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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flectthelackofrelevantlegislationinChina.Inthefourthsection,theauthorproposedafour-pointsuggestiontoimproveChina^sdirector'scivilliabilitytothethird-partiessystem,whichareclearlyverifiedtheelementsofdirectorscivilliabilitytothethird-parties,identifiedthethird-parties9rightstoclaimandrightsto
2、appealinthesystem,importedbusinessjudgmentruletoestablishdirectorsliabilityexemptionregime,andestablishedsafetysystemforthedirectors5civilliabilitytothethird-parties-KeyWordsDirectors;Third-Parties;CivilLiabilitiesill引言(—)研究背景1(二)研究现状述评2、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概述6(—)董事的范围界定6(二)第三入的范界定(三)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8二、董
3、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正当性10(—)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10(二)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现实必要性11三、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立法考察16(—)英美法系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立法16(二)大陆法系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立法18(三)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20四、完善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23(—)明确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3(二)确定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第三人的请求权和诉权25(三)引入经营判断规则构建董事责任免除制度27(四)构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保险制度28结语31参考文献32致谢35引言(—)研究背景随着现代商事的发展•公司规模不
4、断扩大•股东高度分散,商事活动也越来越具有技术性和复杂性,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性不断增强,公司的决策和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管理层,公司的治理结构由传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问题也随之出现•由于董事职权的扩大和地位的上升•出现了董事权力滥用,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现象。然而传统公司法理论将董事的责任局限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并没有将董事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纳入其中,董事的职务行为由公司为其承担责任,相尖责任董事得以逃避法律追究,尤其是在由于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更是困难重重。这严重损害
5、了交易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有鉴于此,各国公司法相应加强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对其行为作了进一步的约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在"过失侵权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考虑不同的判断标准、责任定性等相尖因素,建立了适合各自国情的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反观我国,董事利用职权牟取法外利益,或者怠懈执行职务•侵害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而有尖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仅能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尖法律、法规和
6、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并没有真正确立系统、规范的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来与董事权力地位相适应。此外-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有尖注冊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这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尊重企业自治的改革措施,在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加强市场竞争、优化产品服务等方面确实有着不小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警惕-失去了资金门槛,没有了最低资本信用的保障•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将愈发严峻。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是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的。(二)研究现状述评1・研究现状(1)尖于董事是否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英国判例法在历史上曾经不承认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直到
7、1976年Mason法官的一个判决才改变了传统观点,Mason法官认为董事必须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考虑,若违反了这个义务・则董事应对股东和债权人负责。①英美法系学界认为公司利益一词并不仅仅是公司自身所享有的利益•还包含公司目前和将来成员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既然董事的义务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那么董事承担的信义义务就自然包括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董事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台湾学者柯芳枝、何孝元认为,公司业务的执行事实上是由机尖担当人担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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