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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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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YOURLOGOYourcompanyname私自出卖房屋转让合同姓名:XXX部门:XX部私自出卖房屋转让合同案例: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拆迁部门就其与乙共有的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拆迁办采取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将某期房补偿给甲乙。协议签订后,甲去外地打工,回来后,发现乙已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乙丙办理过户手续。法律分析: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买卖房屋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甲乙系夫妻关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乙是被拆迁房屋的
2、原登记所有权人,又持有甲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丙有理由相信乙会征求甲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给甲。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转让拆迁安置房屋是甲乙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丙在本案中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拆迁安置房屋,侵害了甲的房屋共有权,甲可以向乙主张要求赔偿损失,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丙若交付全部购房款项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即已依法取得了现房屋的所有权。第4页共4页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涉及的是我国民法关于物的追及权问题。民法规定,行
3、为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或越权处分共有之物,如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系无权处分或越权处分,仍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转让行为的,属恶意第三人,原物的所有权人对该转让物享有无限追及权,即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如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系无权处分或越权处分,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转让行为的,属善意第三人,原物所有权人的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对原物不享有追及权,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向行为人主张赔偿损失。:第4页共4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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