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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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合规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支持公司业务依法合规健康发展,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合规审查是指风险合规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相关法律合规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的专门工作。第三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由风险合规部负责,风险合规部根据送审事项的具体情况及疑难复杂程度指派法律合规岗审查人员对送审事项开展独立审查,或委托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第四条

2、风险合规部及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和发表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干预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风险合规部或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意见。第二章审查范围及要求第五条下列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一)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协议、履约凭证、函件;(二)制定、修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章或章程;(三)产品和业务创新事项;(四)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已进行审查且交易对手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和业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同类型业务,如法律文件未做实质性修改或补充,可不进行审查。实质性修改或补充是指使

3、公司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发生重大变动或对公司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修改或补充。第七条免于审查事项,如主办部门认为需要,可提请风险合规部出具法律合规意见或提供相关法律合规支持。第八条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合规审查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主办部门在签署或实施之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提交风险合规部审查。主办部门在审批、签署或实施之后再提交审查的,风险合规部有权拒绝审查。第九条对各种合同、协议、履约凭证、函件等法律文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合理;(三)公司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

4、护,是否存在不利于公司权益的问题;(四)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系是否匹配;(五)审批前提要求(如有)是否通过法律文件落实;(六)涉及的其他法律合规问题。第十条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章或章程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二)防范和控制法律合规风险的措施是否适当、完善;(三)涉及的其他法律合规问题。第十一条对产品和业务创新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创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和金融交易惯例;(二)产品和业务的创新是否可能导

5、致产生新的法律合规风险,是否针对这些法律合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防范;(三)产品和业务交易结构是否完善,交易条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报告或备案手续;(五)其他有关的法律合规问题。第三章审查流程第十二条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或委托外部律师起草送审的相关法律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将送审文件提交风险合规部门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送审的法律文件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公司电子邮件方式送审的法律文件应由部门负责人发送。第十三条主办部门应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至少3至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提交风险合规部;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经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6、并注明后,可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1至2个工作日提交审查。第十四条主办部门将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提交风险合规部进行审查之前,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管理规定对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送审事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审批要求。同时应当如实向风险合规部说明送审事项背景和有关情况,并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送审事项属于项目交易法律文件的,主办部门除提交拟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应一并提交下述材料:(一)尽职调查报告;(二)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三)审批会意见落实情况说明;(四)其他相关背景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供审查所需要的全部法律

7、文件。第十六条风险合规部收到主办部门提交法律合规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如果发现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主办部门予以补充或做出说明。第十七条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职能的审查事项或问题,主办部门应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其他部门审查,风险合规部在审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职能的,可就有关问题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的审查事项或法律合规问题,风险合规部可征询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外部律师的意见,作为审查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对于项目类审查事项,原则上应在收到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别紧急的审查事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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