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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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庄镇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护,发挥污水处理工程的效益,确保辖区水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北京市水务局《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凡是本镇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第二章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责第四条成立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

2、镇长担任,成员由农办、政府办、财政科、水务站、创建办等及各有关科室的科长组成。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2)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相关执法监督工作;(3)组织领导对全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对基层管理队伍进行领导和监督。4第一条各有关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确保管理到位、责任落实。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产权归属第二条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使用单位,双方签定移交协议。(1)镇政府所在地小型集中污水处理厂移交给

3、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当地村委会,由村委会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餐饮企业等分散点污水处理工程移交给相应的使用单位,由其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第三条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四条各污水处理设施均由使用单位建立运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填写设备运行日志,并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管理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筹,领导小组筹集资金对设施运行良

4、好的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性补贴。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亦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护。4第一条各污水处理厂(站)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进行检查,掌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设施的维护、维修。第二条各污水处理厂(站)应安装污水监测设备并及时监测,将监测数据定期上报。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三条各污水处理厂(站)应编制污水设施运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启动污水设施运行管理突发事件预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条对于私自拆迁、毁坏污水处理工程设施者,污水管理单位

5、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条对于造成污水处理工程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维修,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由本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对于故意破坏污水处理设施4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由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

6、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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