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献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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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献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住建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1998.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国人大200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2008.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1995.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2008.4.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大2009.5.1行政法规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2、例国务院2000.1.30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9.251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1.11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7.201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9.1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113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4民用建筑节能国务院2008.10.115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1地方性规章16河北省建筑条例省人大2004.8.117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2009.10.118河北省实施《中华

3、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人大.1999.9.24部门规章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12.12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2004.4.12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住建部1995.7.1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2001.6.12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1995.1.12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住建部1996.2.12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2008.2.126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1995.6.12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2002.5.1

4、28房屋登记办法住建部2008.7.129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管理办法住建部1999.5.13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2004.7.5113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2004.7.53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住建部2006.1.13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2002.1.12地方政府规章34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2011.8.135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8.2.136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

5、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2.137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1.10.26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2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执行股室:建管股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113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

6、,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2、商品房预售许可执行股室:房政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执行股室:产权交易所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11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8、;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执行股室:规划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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