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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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145—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145—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市长2016年2月16日—14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现决定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将2.4.4(1)中“表2.4.4折算系数表”修改

2、为:表2.4.4折算系数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米)折算系数H≤1.51.024≥H>1.50.3H>240二、将4.1.1修改为:“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置教育(全日制学校)、商业服务等设施且承担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2;“(2)

3、设置满足自身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5;“(3)周边已设置邻里中心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8。“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145—三、增加一条,作为4.1.4条:“4.1.4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的设置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置在地下的,应明确自持比例。”四、将4.2.8条中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1)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

4、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并满足以下要求:“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

5、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30米。”五、将4.3.11(3)修改为:“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体墙面退让道路红线(不含切角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退让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145—六、将5.3.6修改为:“容积率大于1.5的住宅小区应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闲、交流的场所。“(1)架空层总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2)单栋住宅底层架空面积

6、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50%。“架空层应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一体化设计。”七、将5.4.1条修改为:“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面宽不应超过40米,地块内部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米。“(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主次干路的,山墙宽度和面宽比应不小于0.3。”八、在5.4.4后增加规定,作为5.4.5:“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0米。二类居住用地一般不得建设组团式低层住宅,临近山体、水体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的除外。”九、将6.4.5修改为

7、:“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宜为6米,最小宽度应不小于4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宜为8米,净高不宜小于3.5米,双侧设置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应不小于6米,单侧设置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5米;地下公共通道局部节点最小净高应不小于2.5米。”十、将7.3.2(6)修改为:“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宜小于7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地下停车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住宅小区—145—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

8、宜就近设置。”十一、删除表7.3.2-2建设工程配建车位设置标准表中“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城中村改造)建筑类型、计算单位、小型汽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十二、将8.8.2(3)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一般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应按小区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当相应增加。”十三、将10.1修改为:“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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