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法律监督体系框架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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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行政法律监督体系框架与主要内容姓名学校指导老师摘要: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目前行政监督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一、行政复议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及2007年8月1日实

2、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框架。  1、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2、审理方式  根据行政效率原则,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的证据收集权受到限制。  4、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  维持决定、履行决

3、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决定、驳回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赔偿决定。  5、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维持决定的,由原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复议后变更决定的,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⑴、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⑵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公平竞争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少年收容教养案

4、件、社保基金案件、教育行政案件、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暂扣车辆及行驶证案件。  ⑶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案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劳动监察指令书。  2、管辖  ⑴、级别管辖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和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辖区内的

5、重大复杂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⑵、地域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案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转变的,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管辖,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行政诉讼当事人  ⑴、原告  相邻权案件,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  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的申请人、第三

6、人、利害关系人。  有受害人的案件,对受到行政处罚不服的加害人及对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不服的受害人。  信赖利益保护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投资案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使用权案件,承包、租赁等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案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7、。  ⑵、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维持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转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案件,原告对原具体行为不服的,作出原具体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不作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午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规章以下的授权,视为委托解释21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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