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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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物品采购管理规定为了继续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教体系统采购行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嵊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全系统公办学校(单位)的采购行为和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代理学生采购的行为。二、以学校(单位)为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三、各学校(单位)应根据学年度编制采购计划及资金预算报教体局财基科审核备案。四、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及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办法。(一)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在教育网上公布,根据《目录和限额标准》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物

2、品,须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局勤办备案,然后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同时,按嵊财库[2007]1号文件精神,将采购预算资金足额汇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二)在《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下列物品由局勤办统计汇总后统一申报采购:1.学生服装、学生床上用品,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由教体局勤办统计后填报《政府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由局勤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公开招投标。学校凭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2.课桌椅、办公家俱等物品,各校在每年的7月15日前报教体局勤办,由教体局勤办统计汇

3、总后填报《政府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由局勤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公开招投标,学校凭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三)特殊、急需项目及物品的采购:在《目录和限额标准》内单件价格2万元以下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的物品,填写《政府自行采购计划表》到局勤办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由学校按规定自行采购。(四)协议供货的物品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按协议供货规定采购。五、未列入目录范围内在限额标准下的物品采购(一)采购年度批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品1.由学校编制招投标文件;2.填写《教体系统

4、自行采购审批表》,报局勤办;3.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投标(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如实际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则进行竞争性谈判);4.招投标在局勤办监督下进行。(二)采购年度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物品由学校填写《教体系统自行采购审批表》报局勤办审批,由学校自行采购。六、验收1.学生校服、学生床上用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所检测和学校两方面结合进行验收。2.对其它物品的验收,采购单位应成立由专家、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组成的验收组,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出具书面意见(包括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等)。七、报销1.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报销时要附《政府采

5、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和购销合同书。2.其它物品报销时要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自行采购审批表》或《教体系统自行采购审批表》。3.报销凭证必须附有验收组成员签名的书面验收意见书,要求数量、价格、金额与实物相符,并且发票中收款单位印章与供应商单位名称必须与采购合同相一致。4.财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如发现违规采购行为,拒绝支付采购货款。八、固定资产登记制。除代收代付以外属于学校集体资产的采购物品,必须在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登记造册。九、检查审计。每年局纪委组织勤办、财基科、监察审计室对学校的采购行为进行专项的检查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6、合同条款、采购数量、价格、金额、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过程等。十、违规处理如有弄虚作假或违规采购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第18号令,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经办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十一、附则: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五)校店、食堂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店、食堂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师生消费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教体系统所有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校园内面向全体师生的校店、食堂。第三条开设校店必须具备“三证

7、”齐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符合以下限制条件:(一)师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可以申请开设校店,师生人数少于200人的学校原则上不得开设校店。(二)校店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合理、规范”要求的可以申请开设校店。选址不合理,影响校容校貌的,不得开设校店。第四条食堂开办必须达到卫生行政部门量化考核“C”级以上,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师生食堂原则上应学校自主经营,不宜由外来人员承包经营,确需承包经营的应征得教体局分管领导的同意。第五条凡符合条件需开设校店的学校和可托管可承包经营的食堂必须按照

8、“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一)以暗标形式确定中标者。要按照学校有利、师生有利、经营者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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