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业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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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HNPR-2011-19003湘农业发〔2011〕26号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10—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

2、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满足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性检测工作的要求。第三条 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出具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报告。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3、检测机构的考核及监督管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农业厅质监处)具体承担全省种植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具体承担全省养殖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检机构,应组织开展—10—法律法规、监督性检测、实验室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仪器设备使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检验检测工作的整体水平。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

4、、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参加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八条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4人、市级不少于7人、县级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第十条—10—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境控制的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第十一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每年应当依

6、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测任务,制定检测方案、对检测结果处置应有完备的记录。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三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0—(三)上级或者

7、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证明复印件;(五)检测任务来源、检测方案、检测结果处置情况;(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或质量记录(目录);(七)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和计量认证项目附件复印件;(八)典型性检验报告或练兵报告2份;(九)其他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

8、人,并将种植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移送省农业厅质监处;养殖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移送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安全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托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并向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提交技术审查报告。省农业厅质监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做出现场评审决定。通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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