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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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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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摘要]在法制社会中,法院和仲裁庭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要准确地找到事实,以揭开争议的真相。在这方面,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法院和仲裁程序中都十分重视证据收集这个相对复杂且又不断更新的法律领域。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证据规则    法院或仲裁庭在一心追查事实真相之余,还需关注一些其他重要的事项,这就使得收集和采信证据中的困难更加复杂。这些事项中包括一些明显的因素,如费用和时间的延误。很显然,在费用和时间延误是次要因素的情况下,调查者就有更多的资源用于收集证据、追查真相。但是,在许多案

2、件中,追查真相的同时往往还要考虑到如何经济而快速地解决争议,有时这两个因素甚至与追求公正同样重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的跨国性也可能成为经济地、快速地收集和处理争议所必然要考虑的证据障碍因素。笔者试图从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采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最新发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文件证据(documentaryevidence)    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一种方法是文件证据。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这里所涉及的“文件”指的是各类书面材料,无论是记录于纸张、电子方式、录音

3、或录像,或任何其他机械电子方式储存或记录的资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任何事实问题所能提交的最好的证据,几乎总是包含在产生争议的事件当时存在的文件之中。国际仲裁庭倾向于依赖证明文件的理由并不难理解。因为证明文件的提交更加容易,且费时更少。.当交叉询问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检验证人证据的方法时,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分量,明显较因对方律师缺少专家意见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不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抗辩予以检验口头证据的分量要更具有实质性。但是,国际仲裁庭主要依据同期证明文件中所包含证据的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所谓“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的分

4、量,而非可采纳性,而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总是被认为具有主要的分量。当然,文件的真实性应当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以得到证明,但是,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要求出示原件;否则,通常不必出示原始文件或经证明的副本。    (一)文件的提交4  处理有争议的文件提交请求,对于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均可能是费时又费力的事情,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感到十分满意。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各方都会认为还有其他的文件,比如内部会议备忘录、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等等,有利于自己的观点而不利于对方的观点。因此,仲裁庭总是希望尽可能地限

5、制文件的提交,以便将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类型集中到那些可能具有相关性和必要性的文件上,并坚持认为,请求应当是,形象地讲,从步枪而非散弹枪射出的。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可以卷册的形式提交证明文件,且按时间顺序,每一页如同书籍一样编上页码,供庭审使用,则对于仲裁庭会起到相当大的帮助。当遇到文件数量特别巨大的时候,应确保最重要的文件将会被纳入单独的卷册(有时候称为“核心文件卷”)之中。这样就可以避免烦琐和不必要的文件复制。    (二)文件的披露  这种文件的披露模式,必须要有详细的限定和明确的请求,《IBA证据规则》第3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规定

6、:“3.开示要求应包括:(a)(i)足够用于鉴识所要求的文件的说明,或者……(ii)对所要求文件之具体、特定种类的充分详细的说明(包括主题事项),使人合理的相信他们的存在;(b)关于所要求的文件与案件结果的关联性和重要程度;(c)提出要求的一方未拥有、保管或控制所要求的文件的声明,并申明该方认为所要求的文件为其他当事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原因……5.如果被提出开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对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文件提出异议,则应在仲裁庭命令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说明。异议的理由应符合第9.2条的规定。”    二、证人证言(witnessevi

7、dence)    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二种方法是证人证言。如果当事人需要证人的证据,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由当事人提交证人的书面陈述。有时,此类书面陈述以宣誓书的形式经宣誓后提交,如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规定,证人证言以经签字的书面陈述或宣誓书的形式提交。如果证人未能出席作口头证言,将影响该所涉及证人提交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该证据被拒绝采纳。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关于国内和商业事项在海外获取证据的海牙公约》不适用于仲裁,因而,没有什么方法能够强制不在仲裁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证人作证。不过,有些国家制定

8、的立法,使得位于其他国家的仲裁庭,经仲裁庭自身提出请求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从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证人处获取证据。联合国贸法会的仲裁示范法也考虑到了这种可能性。  当我们在讨论证人证据提交的时候,一个不能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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