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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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山东齐鲁漆业有限公司2012年12月4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二、引用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三、术语和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1、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

2、、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2、易燃易爆场所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四、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五、公司动火作业分级1.特级动火作业(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

3、级动火区域除外);(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43区域除外);(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检维修;2.一级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可燃液体罐区;(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5)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3.二级动火作业(1)公司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公司生产工艺系统管网;(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

4、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8)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禁火区;(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4.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公司目前的固定动火区为维修附近10米以内。六、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长签发,安全部长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厂长批准签发,生产厂长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原

5、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2.一、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部长审核签发,安全部长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发;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一级动火证。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43,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尽可能

6、的不进行一级动火。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5.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6.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

7、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7.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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