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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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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摘要: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是宪法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客观地对与解释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协调和权衡的一种宪法解释模式。这种模式以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为法理基础,在当今宪法解释中占支配地位,它是客观理性的宪法解释模式、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是保持宪法稳定与促进宪法发展的桥梁。其外在法理基础及内在正当性和本质决定了它是宪法解释的重要模式,一些对衡量模式的替代方法将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关键词:宪法解释衡量模式解释者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学的核心内容,确立一种合理的宪法解释方法对于恰当地适用宪法意义尤为重
2、大,并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我们可以将各种具体的宪法解释操作方法划分为两种相互对立的解释模式即定义模式(thedefinitionalmode)和衡量模式(thebalancingmode),不同的解释模式可使宪法条款产生不同的含义,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变迁。这两种宪法解释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受不同法哲学的影响而为释宪者所采用,并经历了一个后者逐渐代替前者的支配地位的过程。本文拟介绍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在实践中的产生和发展,考察该模式的法理基础,分析其成为宪法解释重要模式的内在原因并揭示其本质特性,文章最后还对其进行了反向论证。一、宪
3、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在实践中的产生和发展在宪法解释的实践中,衡量模式并非一开始就为解释者所一致采用,它是由于以前的宪法解释模式不能满足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在宪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中对原有解释模式进行反思的结果。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是指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客观地对与解释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协调和权衡的一种宪法解释模式。该模式最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51年的Cooleyv.Boardofyth)和儿童“恋父情节”(fatherplex)的残余,并予以否弃。认为不考虑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势,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曾认为:“宪法条款不是数学
4、公式,其基本含义不在它们的形式之中,它们是有机的、活的制度······它们的意义是充满活力的而不是刻板的”。[14]法社会学家认为法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事实上始终存在着距离,而法律的适用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因此法律适用者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必须衡量各种因素,并且随时对其予以增减,尽可能明智地确定何者应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他们反对法律是任意的或偶然的观点,相反他们确信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这使法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和自恰性。利益法学是法社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兴起于欧洲的一场法理学运动,尤其在德国和法国有着大批追随者。他们认为
5、概念法学所主张的法律是逻辑自恰的观点是虚幻的且与事实不相符合,指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然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该学派认为法律规范为解决利益冲突而制定了原则和原理,我们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即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适用法律者应当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的天平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标准去确保其间最重要的利益和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衡量。法学家必须做的就是认识到
6、这个问题,即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衡量和协调。随着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的发展壮大,它们的影响日益增强,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渐趋式微,宪法解释的定义模式逐渐为解释者所不重视。这些法哲学理论为处于困惑中的解释者寻求新的宪法解释模式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一种新的宪法解释模式——衡量模式——遂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成为宪法解释的重要模式。三、衡量模式成为宪法解释重要模式的内在原因分析如果说上述诸种法哲学理论为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提供了外部支持的话,那么这种模式自身所具有正当性则是使其成为宪法解释
7、重要模式的内在原因。“没有一种解释方法是自我证成的,任何一种解释体制都需要一种理由。”[15](p311)我们认为,衡量模式之所以能在宪法解释的长期实践中为解释者所选择并成为宪法解释的重要模式,其内在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衡量模式是客观的宪法解释模式。宪法解释不是在真空中进行操作,解释者必须意识到宪法的目标并将其与当下的社会环境的相调适,寻求对宪法的合理解释——对宪法的条款、相关利益与价值进行权衡和协调。这种权衡与协调以历史、传统以及当下社会赋予给选择对象的相应价值为根据,将解释者自身的价值观置之度外,它实际上是描述性,正如物理学家没有顾及原
8、子的价值也能测量原子的重量一样,解释者在没有表达自身价值观的情形下对诸因素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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