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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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在对增值税类型及改革实践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对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一、我国增值税类型及改革实践回顾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

2、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只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在1994年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分不开的。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日渐明显。党的十六届三中

3、全会做出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2004年9月,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改革首先在东北地区展开。这次改革有几个方面的特点和限制:仅仅面向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军品工业等八个行业;仅仅面向一般纳税人;只允许抵扣2004年7月1日以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实行“增量抵扣法”。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4、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试点改革。这是继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之后,第二批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改革的地区。    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很多国家为了增加本国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对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我国采取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质是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在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在增值税计算时就不抵扣固定资产部分,在退税金额中自然也不包括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一

5、来,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我国产品在进入国外市场时背负了比国外同类产品更高的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彻底退税,降低内在价值,更真实地反映产品的价格,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有利于我国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就造成了外购固定资产越多税负越重,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的不合理现象。而我国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就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无论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能源产业、原材料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环境产业等基

6、础产业,都需要大量的投资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而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这些方面的高投入最终导致高税负,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相比之下,消费型增值税则更有利于那些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产业,因而更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避免重复征税,利于税制优化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为“只对销售货物与应税劳务的增值额部分征税”,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显然与计税原理相违背。增值税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即增值税的征收不因生产或流转环

7、节的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商品只要最后销售的价格相同,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显然,生产型增值税与该特征不符。此外,生产型增值税下,其他各项条件相同时,组织结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比专业化、协作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低,这与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化、高效率的要求是相违背的。从另外的角度看,同样是外购,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款准许抵扣,而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却不允许抵扣,这显然是说不通的。所以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体现增值税的本质特征,避免重复纳税,我国应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四)避免

8、商品价格扭曲,促进真实成本回归  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只能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或生产费用中,并最终转移至产品价格中,从而抬高了产品价格。增值税本质上是一种“价外税”,即税金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而生产型增值税下,增值税税金未被抵扣的部分成为产品成本的组成因素之一,使产品价格形成的正常机制受到破坏,这显然与增值税“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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