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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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摘要]现代的“和谐”观念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法制的完备统一是前提,依法执法是关键。全民守法是最高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  [关键词]和谐;文化;法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新世纪党和国家的一项奋斗目标,并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

2、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具有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对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文拟就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作一粗浅探讨。    一、现代“和谐”观念在法文化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结合    “和谐”是人类社会的

3、共同追求,古今中外,很多思想家表达了对“和谐”的价值诉求,尤其在中国。“和谐”一词有其深刻的思想渊源。在统治了中国几千年的儒家学说中,“和谐”的思想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儒家学说认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发展是人类最高的理想,“天人合一”、“和为贵”等皆蕴涵这种思想。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就是在这种儒家学说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礼法”文化,这种法文化追求的是一种等级秩序的和谐。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等级结构森严,人们根据他的身份地位,包括在家庭、家族、邻里、官场等级以及在国家中的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

4、不同的义务。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礼制,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礼制,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就是说,儒家主张的“礼”被法律化了,法主要表现为礼。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一种绝对的“不平等”,但统治者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人们在这种等级秩序中各安其分就代表一种和谐。这种“和谐观”还可以从人们解决纠纷的手段上窥见一斑,儒家学说认为,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必须重在“教化”,教人不争。正是因为这一点,古代的人们产生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把对簿公堂认为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认为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是寻求一个和平协商的办法。所以不难理解

5、,在古代中国,人们解决纠纷倾向于使用调解手段。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  “和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上不存在绝对的和谐,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和谐总是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着,而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和谐”较之过去社会的“和谐”,层次更高,更代表了时代进步的方向。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先进的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必须体现最广大

6、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前提条件。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但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国改革的关键时期,由于利益的调整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矛盾也比较突出,要不断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合理化解社会冲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我国在现阶段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它一方面意味着,我们

7、今天所倡导的“和谐”与古代所谓的“和谐”有着本质的区别。古代的“和谐”概念体现的是“官在上,民在下”的等级秩序,而现代的“和谐”概念体现了对正义与平等的向往追求。古代的“和谐”是一种专制的和谐,现代的“和谐”则是一种民主的和谐,古代的“和谐”压制人性,现代的“和谐”张扬人权。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那就是法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因为“民主、正义、秩序”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主要体现,社会主义法的存在和不断完善为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机制和文明的方式。综上所述,现代的“和谐”

8、观念不仅吸收了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社会安定的合理价值,又注入了现代法治所体现“民主、正义、秩序”的主要精神,是二者有机结合的一种体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法律的完备统一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必然会导致混乱,法律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进而调整社会关系,人们依据法律在社会中各司其责、各取所需,社会才能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法律的这种作用客观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完备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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