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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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晓灵: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

2、第1   内容提要:  1、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  2、综合经营旨在提高金融业效率和竞争力,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充分发挥主体优势。  3、通过立法,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开始之时,受世界金融创新思潮的影响,对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机构曾尝试过综合经营的模式

3、。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1986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新成立的中信实业银行都曾获得广泛的业务范围,涉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受此影响,中国国有银行在其改革过程中也曾涉足多种金融业务。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由于企业改革和金融机构改革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由于金融法规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滞后,也由于国民经济在转轨过程中不断出现失控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致使中国政府在1993年的金融改革中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并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加以确立。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随着中国经济

4、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和金融创新的压力不断增加,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这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两大类型,一是在同一法人内部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综合经营,如德国、瑞士、英国等国的制度;二是通过资本的联系,在集团内部实行法人分业、集团综合的经营方式。按照巴塞尔联合论坛的说法,金融控股集团即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集团。在中国严格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综合经营一种现实的选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没有法律限

5、制,中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团等。他们分别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为基础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现在已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大国有银行通过特批或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  三是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

6、,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德隆、新希望等。  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机构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的现象,并趋于逐步放大的态势。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存在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动力和活力,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如何控制关联交易,防范风险传递

7、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的现状,使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没有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单个机构的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并且面临新的风险。这主要表现为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风险。  其次是信息公开没有规范性要求,整体风险状况难以判别。金融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同时交叉的股权结构往往会是同一笔资本在

8、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这些都会降低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股权结构的复杂性使监管当局无法了解其经营状况,从而无法准确判断集团所面临的真实风险。  第三,现有监管体制如何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中国形成了三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银监会、证券会和保监会,这对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尽管我们现在可以通过按主业比重的份额确定监管的主要机构,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我们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我们应该规范和引导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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