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政府干预与政府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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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政府干预与政府转型

2、第1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也堪称中国乃至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许可法。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象我们这样制定专门的行政许可法。这主要是针对我们国家长期的计划经济传统和政府治理弊端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凝聚了现代行政法治的新理念,勾划了政府从管制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的基本轮廓,预示着未来法治政府的转型方向。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理念1.规范政府行为的理念。《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

3、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对

4、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该法第13条强调了市场优先、个人自治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手段优先等原则。从理论上解决了今后要不要设定其他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尤其是对行政立法权的规范与限制,应该说超出了《行政处罚法》与《立法法》的规定,达到了近年来行政法立法的高峰。2.防治行政许可过程中腐败行为的理念。《行政许可法》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

5、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行政审批的过多过滥,也是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严重弊端。有些地方打着“规范市场”、“加强管理”的旗号,动不动就规定新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01年起,以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在全国启动。2002年10月,国务院一口气宣布废止了第一批的789项行政审批项目。2004年2月,第二批406项行政审批权被削减,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然而,就在旧的行政审批权被大量削减的同时,一些新的行政审批却又在产生......。《行政许可法》就是针对上述种种积弊而来,

6、它不仅规定了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还大大提高了设置行政许可的“门槛”,严格限定了有权设置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这些规定将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状况,打破靠行政审批保持垄断地位的行业壁垒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通过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设租”、“寻租”,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理念。《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

7、,规定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相应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4.体现了依赖保护原则和建立“诚信政府”的理念。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对自己作

8、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撤销或废止;(2)政府对行政行为负责。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出现法律修订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调整,必须撤销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该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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